学会简介
浙江省电力学会(ZHEJIANG SOCIETY FOR ELECTRIC POWER)是浙江省电力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浙江电力工程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成立于1947年,工作总部设在杭州,挂靠浙江省电力公司,接受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的常务理事单位成员。
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电力工程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电力工程领域先进技术;组织青少年参与电力工程领域的科技活动。
(三)开展民间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国(境)外电力工程领域专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与相关的学术活动。
(四)编辑、出版电力工程技术方面的学术刊物、科普书刊、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编印专业论文集,传播电力工程科学技术信息。
(五)开展电力工程的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产业发展战略、科技规划编制、相关政策以及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六)开展电力工程技术领域的项目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技术研究。
(七)举荐科技人才,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为电力工程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优秀科技工作者,承办浙江电力科学技术奖。
(八)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科技评价、电力安全评价、重大电力事故技术调查与分析、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以及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查新管理等工作。
(九)开展电力工程领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十)兴办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接受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的委托,承担浙江省内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批准的会员管理工作。
(十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诉求;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浙江省电力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浙江省电力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ZHEJIANG SOCIETY FOR ELECTRIC POWER。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省从事电力工程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电力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电力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力工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力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本会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本会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联系电力工程领域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是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的单位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本会会徽以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会徽为会徽。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黄龙路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兴办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和人才成长的社会公益事业。
(二)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我省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我省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我省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七)承接科技评估、成果鉴定、科技评价、电力安全评价、重大电力事故技术调查与分析、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技术标准研制、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查新管理、政府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承办浙江电力科学技术奖,开展电力工程领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八)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和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开展民间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国(境)外电力工程领域专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与相关的学术活动。
(十)开展电力工程技术方面的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编印专业论文集,提供电力工程科技知识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大类。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并履行本章程规定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申请入会的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电力工程领域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管理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中,
普通会员:在电力工程相关领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含相当的专业职称或专业职务)及以上水平;
2.取得博士学位;取得硕士学位且工作1年以上;取得学士学位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工作5年以上;具备工程师水平的自学成才人员;
3.在电力工程相关领域做出一定成绩和贡献。
高级会员: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会龄在2年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界、工程技术界有积极贡献,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2.获得省(部委)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3.长期从事本会工作,对本会有积极贡献。
对电力科技事业有重大贡献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可破格吸收。
本会遵循浙江省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编码,每个个人会员都有对应的统一编码。
对在电力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做出重大创新性贡献、具有重要影响的高级会员,可授予会士称号。会士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推荐、评审、报批程序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另行制定,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本会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推荐、评审、报批程序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另行制定,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各地区电力(电力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地区学会)和从事电力工程设计、制造、建设、生产、运行、科研、高校、管理等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作为本会单位会员的地区学会,享有单位会员相应的权利,履行单位会员相应的义务,承担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对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按期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中理事、常务理事视为自动放弃职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取消会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本会经费使用情况;
(十二)决定奖励、表彰事项;
(十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二、十四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七人,不少于三人。
第二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每届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电力工程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院士除外)。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学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院士除外)。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称学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接受理事会和理事长单位的领导,接受支持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办事机构应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并开展工作。
(一)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按照学会的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相关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工作者通过协商产生,其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其他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批准聘任。工作委员会与理事会同期换届。
(二)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签署协议须经本会授权委托。专业委员会按照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办法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成员由本学科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工作者通过协商产生,其正、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其他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批准聘任。专业委员会与理事会同期换届。
(三)分支机构在任期内,可以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部分成员的调整,但不得超过原成员总数的1/3。分支机构成员可以连任,但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分支机构成员每次换届调整一般不少于1/3。
(五)工作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最多在2个工作委员会担任职务;专业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最多在2个专业委员会担任职务。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批准设立功能型党支部。党支部全称为“中共浙江省电力学会理事会功能型支部”,简称为“浙江省电力学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委员会设委员五至七人,在理事会中共党员中选举或推荐产生,其中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一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中共党员的,一般由理事长兼任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书记。理事长为非中共党员,或中共党员理事长因公务兼职多而不再兼任书记时,则由副理事长中的中共党员兼任书记。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基本职责
1.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和监督学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保证和促进学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再党的周围、浙江大地、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2. 积极参与学会重大事项讨论决策,对理事会换届和重要人事变动等重要事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支持学会理事会及其负责人按照学会章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3.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引领,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增强党性修养。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本会为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支部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书记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支持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除用于本会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组织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日第十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六十多年前,以浙江大学王国松、杭州电厂洪传炯、浙江广播电台陈泽凤等为代表的省内一批从事电机工程教育、生产、科技事业的爱国科技工作者,响应中国电机工程师学会号召,为实现浙江电机工程事业繁荣和电机工程科技发展,自发地组织起来,于1947年3月9日在杭州成立了中国电机工程师学会杭州分会。学会成立后,团结省内电机工程界科学技术人员,在学术交流、新技术推广,促进电机工程科技进步等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并为新中国成立后浙江电力工业和电机工程制造业培养了许多技术骨干。1951年,国家在中国电机工程师学会基础上重新筹建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使学会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恢复、重建和发展,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电机工程科学技术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中国电机工程师学会杭州分会也于1952年4月29日,改组为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杭州分会,成立了第二届理事会。1959年4月,学会换届成立了第三届理事会,同时学会更名为浙江省电力学会。浙江省电力学会在以王国松、石青、葛洪升、高飞、张国诚、丁有德、陈积民、张怀宇、赵义亮、陈安伟、阙波、赵光静、史兴华为理事长的历届理事会领导下,顺应时代潮流、适应形势变化、紧扣科技进步、服务电力发展,已成为促进浙江电力工业发展和电力科技进步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成为交流、研讨电力新技术、传播电力新知识、培养电力技术人才的重要阵地。
史兴华 江道灼 许 琦 孙士恩 牟文彪
严新荣 杨松伟 杨敬东 吴至复 吴 哲
张宏达 张基标 陈统钱 陈 锋 竺佳一
金英强 金 毅 周自强 周 昊 郑伟民
赵 刚 胡小寒 钟 晖 柴锡强 高 翔
郭云鹏 郭创新 黄 莹 黄继荣 曹险峰
盛 况 章坚民 葛军凯 童小忠 解剑波
潘巍巍
王运罡 王智化 王群峰 王静毅 史兴华
史建忠 乐群立 邢建旭 朱红卫 朱雷鹤
刘卫东 刘文新 刘伟浩 刘宏芳 江全元
江洪进 江道灼 池 伟 许茂贤 许国东
许金峰 许 琦 孙士恩 牟文彪 严鸿平
严新荣 杜振东 李凤瑞 李付林 李必正
李祖毅 李 琪 李 熊 杨松伟 杨 桦
杨敬东 吴至复 吴国英 吴 哲 辛焕海
沈佩琦 沈宝兴 沈建明 张来平 张宏达
张基标 张 燕 陈永辉 陈吉奂 陈 列
陈红官 陈红铁 陈利民 陈 枫 陈玲红
陈荣柱 陈荣洲 陈统钱 陈 锋 陈强峰
陈韶昱 林 刚 林志峰 竺佳一 金宏伟
金英强 金 毅 周自强 周宏辉 周 昊
周国良 周 斌 周 满 郑卫东 郑伟民
郑渭建 项兴华 赵汉鹰 赵 刚 赵寿生
胡小寒 胡 亮 钟 晖 娄尧林 宣晓华
贺 轼 顾永平 柴锡强 徐文渊 徐 昱
徐巍峰 奚 岩 翁建明 高 翔 郭云鹏
郭向健 郭创新 陶振国 黄 莹 黄继荣
曹险峰 盛 况 崔丽丽 章亦耘 章坚民
梁海宁 葛军凯 董建新 傅洪军 童小忠
谢增孝 雷徐冰 解剑波 谭海云 潘国传
潘国兵 潘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