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印发了《浙江省电力系统网源协调监管办法(试行)》(浙监能市场〔2017〕7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监管办法》为国内首个省级电网网源协调监管办法,明确了电网企业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及相关单位在网源协调工作中的权利及义务,规范了我省网源协调工作的相关技术条件、参数、以及相关工作职责与管理流程,并对全过程提出监管措施。《监管办法》的颁布,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省电力系统网源协调工作的规范性,进一步加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保障能力。
《监管办法》共七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包括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等。
第二章 网源协调管理职责。包括调度机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机构和各相关单位网源协调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 网源协调管理要求。规定了调度机构、发电企业、技术监督机构和各相关单位网源协调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管理流程。
第四章 网源协调技术要求。规定了一次调频与调速系统、发电机励磁系统与电力系统稳定器(PSS)、涉网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与自动电压控制系统(AVC)、其他网源协调等5部分内容的技术要求。
第五章 监管措施。包括信息公开、信息报送、监管信息系统等日常非现场监管措施,现场检查、事故调查等监管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包括未按要求报送信息和公开信息,违反网源协调有关规定,严重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以及造成电力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规定了监管办法的解释由监管机构负责,以及监管办法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