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学会科学技术项目评价管理办法
(2015年4月21日第十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电力学会科学技术项目(以下简称电力科技项目)评价(评审、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其质量和水平,促进电力科技项目的完善和电力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的电力科技项目评价是指浙江省电力学会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浙江省电力科技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第三条 电力科技项目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其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电力科技项目评价是评审科技项目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鼓励电力科技项目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鉴别和社会的认可。
第二章 评价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包括范围:列入国家、省、市(地)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的电力应用技术项目(含软科学研究成果)或电力产品,以及计划外的重大电力应用技术项目(含软科学研究成果)或电力产品。
(一)电力类应用技术项目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电力科技项目,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产品等,实施后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促进电力事业发展经科学研究在战略、预测、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项目可行性论证、标准制定、科技情报调研等方面取得的成效显著的科技成果。
(二)对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力类新设备、新装置、新仪器仪表、新产品等电力科技项目,经浙江省电力学会批准同意,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价。
第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或已转让实施的电力类应用项目不组织评价。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电力和资源造成危害的电力科技项目不受理评价申请。正在进行评价的,应当停止评价;已通过评价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 评价组织
第八条 电力科技项目评价由浙江省电力学会负责组织,浙江省电力学会必要时可以委托各市电力学会组织评价。
第九条 对科技项目中应用技术成果一般采用鉴定形式;对科技成果中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一般采用评审形式。
第十条 电力科技项目评价实行专家负责制。评价委员会、评价专家小组是受组织评价单位委托,由浙江省电力学会聘请同行专家组成。
可以根据电力科技项目的特点分两种评价形式:
(一)检测评价: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电力科技项目讲行评价。
(二)会议评价: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电力科技项目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才能作出评价的电力科技项目,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
第十一条 采用检测评价时,由经过市(地)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评价的主要依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3至5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评价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浙江省电力学会对《检测报告》和《综合评价意见》审查无误后,将作为《浙江省电力科技项目评审证书》中的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采用会议评价时,应聘请同行专家7至11人组成评价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为单数。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7人,评价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被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电力专业及电力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二)有较丰富的电力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电力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四)评价专家一般应从浙江省电力学会科技专家库中遴选。
由项目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的专家必须经浙江省电力学会确认后聘请;申请评价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被评价的电力科技项目完成单位、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项目的评价。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评价委员会、检测评价专家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在评价工作中应当对被评价的电力科技项目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评价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在评价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评价的电力科技项目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有向电力科技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个人质询未详情况的权利,有要求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和有关证明文件的权利,有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的权利。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评价结论上签字。有权向组织评价单位反映对评价意见的不同看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评价单位提出中止评价的要求。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 需要评价的电力科技项目,由其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向浙江省电力学会申请评价。可在浙江省电力学会网站(www.zjsee.org)下载《浙江省电力学会科技项目评审申请书》。申请书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浙江省电力学会审核。
第十七条 申请电力科技项目评价,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电力科技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电力科技项目评价应有经市级以上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五)电力应用类技术项目已经过必要的规定时间试产试用考核阶段(不少于半年),其测试数据准确、完整。
(六)电力新产品评价的实施(投产)条件报告,由实施(投产)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应用情况须由直接使用单位出具详实报告。
(七)生产的电力新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订企业标准。企业的产品标准应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电力科技项目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研究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有关设计技术图表及工艺文件、质量标准、用户证明材料、国内外技术情况对比材料、实施条件、应用情况等。
其中: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是指省级或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提倡由检测机构(或委托有关单位)实地抽样封样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学会对科技查新报告认可的文献检索范围必须包含中国电力科技成果库。
对于评价填补国内空白或国内先进水平结论的科技项目应有省电力工业局科技情报站或相应及以上级别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
对于评价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填补国际空白、国际领先结论的科技项目应有省部级科技信息研究所或相应及以上级别的科技信息(情报)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
对于评价国际先进、填补国际空白、国际领先结论的科技项目查新目的应为国内外查新。
学会对检测报告认可的有效期为三年;对科技查新报告的认可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条 浙江省电力学会接到科技项目评价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其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属于学会评价范围内的科技项目。
(二)《科技项目评审申请书》是否填报正确无误。
(三)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四)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序是否有争议。
(五)成果的权属是否有争议。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电力学会在形式审查时,可以邀请学会专家进行技术性审查,其主要内容为:
(一)科技计划内的项目: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所要求的预定目标。
(二)科技计划外的项目:初步判别其技术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详实。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评价的科技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价:
(一)不属于本办法评价范围以内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的。
(三)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情况不清楚,效果不明显的。
(五)一个项目分拆成几个不能独立应用而要求分别评价的。
(六)科技项目完成单位、协作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排名有异议的。
(七)科技项目成果权属有争议的。
(八)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九)与国家现行法规、政策有抵触的。
(十)应当先行申请专利保护的。
(十一)其他不能满足科技项目评价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电力学会在收到评价申请之日起10日内,明确是否受理评价申请,并做出答复。对符合评价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评价单位。对不符合评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电力科技项目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完整、统一,并符合规定。
(二)电力科技项目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科学价值、作用、意义和影响。
(三)电力科技项目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是电力新产品的,要对是否符合有关产品标准,是否具备实施(投产)条件,是否建立产品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要以投入批量生产等做出评价。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会议评价的主要程序:
(一)组织评价单位选聘同行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并指定正、副主任委员。
(二)评价委员会前宜将项目的技术资料交评价委员会专家先行审查并准备评价意见草稿。
(三)需现场测试的成果,测试组专家宜于评价会前完成测试工作,写出测试报告并签字。
(四)评价会议主要议程:
1.组织或主持评价单位宣布评价大纲、评价委员会及资料审查组、测试组的组成名单。
2.会议在评价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主持下进行,由项目完成单位、检测单位、用户单位等介绍情况与演示,经现场考察、抽检、评议后讨论评价意见。
3.评价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通过评价意见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检测鉴定的主要程序:
(一)组织评价单位向受委托的检测机构下达“委托书”。
(二)检测机构依据“委托书”,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对成果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三)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述成果的性能和水平时,组织评价单位可聘请同行专家会同检测单位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四)组织评价单位根据上述检测报告和综合评价意见形成评价结论。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电力学会在形成评价证书前应对评价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论、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评价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符合规定;
(二)评价是否客观、真实。
如发现评价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退回改正;有缺项或未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评价并予以补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应立即退回,责成重新评价。必要时,可另组评价。
第二十八条 评审证书由浙江省电力学会加盖《浙江省电力学会技术评审专用章》后生效。每个证书颁发数量一般不超过6份。
受委托主持评价形成的评审证书,除加盖主持评价单位专用章后,还应加盖委托评价单位的鉴定专用章方可生效。
评审证书对该项目产生的成果(产品)的知识产权不作证明,对该成果(产品)所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完成(协作)或生产等有关单位自行负责。
产品鉴定证书对鉴定的产品的持续质量不作保证,由产品制造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 电力科技项目评价的文件、材料。由浙江省电力学会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三十条 参加电力科技项目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评价工作的干扰,保证电力科技项目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一条 电力科技项目完成者在申请评价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
电力科技项目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参加评价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三十二条 参加电力评价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评价的科技项目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科技项目评价未获通过不能形成相应的评价结论的,受聘评价的专家组应将情况如实记载,以纪要形式报组织评价单位备案。待该项目具备评价条件时,再重新申请评价。
第三十三条 应严格控制评价会的规模,除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参加评价会议的总人数不应超过20人。
第三十四条 对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三十五条 所有检测、评价工作产生的费用由浙江省电力学会统一管理,由申请评价单位统一列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完成电力科技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项目的,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承担评价任务的资格,并将该专家姓名从专家库中删除。
第三十八条 参加评价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电力科技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电力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电力科技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电力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若与政府部门颁发的规定有抵触之处,则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2008年1月15日颁发的《浙江省电力学会科学技术项目评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